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73号(关于进口巴西棉籽粕查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依据我国有关规则法令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巴西联邦共和国农牧业和食物供给部关于巴西棉籽粕输华卫生与植物卫生要求议定书》规则,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答应契合相关要求的巴西棉籽粕进口。现将详细查验检疫要求予以发布(见附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施行法令、《中华人民共和国食物安全法》及其施行法令、《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查验法》及其施行法令;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巴西联邦共和国农牧业和食物供给部关于巴西棉籽粕输华卫生与植物卫生要求议定书》。
棉籽粕(Cottonseed meal)是指在巴西境内栽培的棉籽经压榨、浸提等工艺别离油脂后而出产的副产品。
输华棉籽粕应来自注册挂号的加工厂。加工厂由巴西农牧业和食物供给部(以下简称MAPA)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简称GACC)引荐,由GACC文件查看或必要时进行实地查看后予以注册挂号。获准注册挂号的加工厂名单可在GACC的网站查询。
1.巴西输华棉籽粕能够散装或包装方式运送,并在运送过程中避免产生撒漏。包装应初次运用,且洁净卫生,不得带有有害生物及有毒有害物质;用于运送棉籽粕的东西应完全打扫洁净,必要时须进行消毒。
2.运送棉籽粕的集装箱或许船只的舱(如散装船运)内应至少有一个包装标识,注明加工厂称号、注册挂号号码以及“巴西棉籽粕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中文和英文字样;MAPA应要求加工厂保证每批输华棉籽粕的产品标签契合我国国家规范《饲料标签》(GB10648)的要求。
1.MAPA应在出口前对输华棉籽粕施行查验检疫,不得带本要求第四条所列的中方重视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其他检疫性有害生物、植物种子、动物粪便、动物尸身和禽类茸毛、土壤和未经我国官方同意的转基因成分,契合我国饲料安全卫生规范(GB 13078)的要求。
2.每批输华棉籽粕应随附MAPA出具的契合世界植物检疫办法规范第12号要求的植物检疫证书。植物检疫证书应注明加工厂称号和注册挂号号码、集装箱或运送东西号码等信息。出口前或运送途中经除害处理的,应注明除害处理方式及处理目标等信息。
依据有关法令、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则,结合本要求第四条、第五条,对进口棉籽粕施行查验检疫。经查验检疫合格的,准予入境。
(三)发现活的中方重视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和其他检疫性有害生物,作除害、退回或毁掉处理。
(五)发现动物粪便、动物尸身、禽类茸毛、植物种子或不契合我国饲料相关卫生规范,依照相关法令和法规作无害化处理、退回或毁掉处理。经无害化处理合格的,准予进境。
发现上述违规状况,GACC将向MAPA通报,并依据违规状况的严峻程度采纳暂停相关加工厂输华等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