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81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第11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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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81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第1129号

2024-06-18 12:36:28 技术资讯

  依据《兽药处理条例》和《兽药进口处理办法》规则,我部会同海关总署对部分兽药原料药拟定了《进口兽药处理目录(I期)》,现予发布,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

  依据《兽药处理条例》和《兽药进口处理办法》规则,我部会同海关总署对部分兽药原料药拟定了《进口兽药处理目录(I期)》,现予发布,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

  依据《兽药处理条例》和《兽药进口处理办法》规则,农业部会同海关总署拟定了《进口兽药处理目录(I期)》,现予发布,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

  自2009年1月1日起,兽药进口单位在进口《进口兽药处理目录(I期)》所列兽药时,要按照海关商品编号向农业部及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处理部门请求《进口兽药通关单》。进口单位持《进口兽药通关单》向海关处理进口手续。2009年1月1日前处理的《进口兽药通关单》在有效期内可持续运用。

  非兽用药品进口单位进口列入《进口兽药处理目录(I期)》的药品时,进口单位应按照药品进口的有关法律法规,持《进口药品通关单》向海关处理进口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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